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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開發行鎖定期分三檔,你都了解嗎?

        發布日期:2021-10-08 02:22:31 | 公司新聞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他山咨詢”)


        2020年2月,證監會修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在定增價格、新股鎖定期、后續減持要求等方面進一步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制,以引導社會資本有序流入資本市場,為上市公司經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2020年6月12日,為配合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證監會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取代原有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截至今日,當前有效的常用再融資規則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筆者將其統稱為再融資新規。

        再融資新規在新股鎖定期方面的“松綁”系本次規則修訂的一大亮點,“松綁”的具體表現為:控股股東參與非公開發行的,新股鎖定期由36個月縮減為18個月;其他發行對象認購股份的,鎖定期最短可以僅為6個月。但自2020年2月再融資新規實施以來,市場上仍有不少鎖定期為36個月的案例,究其原因,除部分發行對象基于對上市公司長期投資、持續看好的理念自愿鎖定所認購股份36個月外,其余情況則是發行對象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做出發行后36個月內不予轉讓所認購股份的承諾。

        鑒于上述情況,筆者擬對涉及非公開發行鎖定期的規定進行梳理,并將鎖定期分為三檔,以幫助上市公司及投資者正確適用鎖定期的要求。


        一、再融資新規對新股鎖定期的要求

        (一)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em>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發行對象屬于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em>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發行對象屬于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情形的,其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非公開發行的類別

        由以上規定可知,當前的再融資新規規定了兩種非公開發行方式,其一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鎖價發行”,該類發行需董事會提前確定所有發行對象,且對象只能為特定的三類投資者,其最大優勢在于董事會可提前鎖定價格,無需進行市場詢價。其二為“詢價發行”,即董事會確定部分發行對象或不確定任何發行對象,發行價格、未確定的發行對象由市場詢價確定。


        (三)鎖定期要求

        1、“鎖價發行”

        實控人(及其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三類投資者方能參與,且均需鎖定18個月。

        2、“詢價發行”

        (1)滬主板、深主板、中小板

        上市公司實控人(及其關聯人)參與詢價發行,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所認購股份需鎖定18個月。

        其余參與詢價發行的投資者,根據再融資新規的要求所認購股份僅需鎖定6個月。

        (2)創業板

        由于《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已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的規定予以刪除,僅從規則著眼,根據再融資新規的要求,創業板實控人參與詢價發行的,鎖定期最低可為6個月。但基于謹慎角度,參照現有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規則,筆者認為,創業板控股股東參與非公開發行的,所認購股份鎖定18個月更為合理。

        其余情形同滬主板、深主板、中小板規定并無二致。


        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新股鎖定期的要求

        (一)免于要約收購的情形

        1、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可以免于發出要約:……(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出要約;

        (四)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

        (五)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2、鎖定要求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符合免于要約收購情形的,可繼續履行收購協議。

        持股30%以上的控股股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亦須遵守上述要約收購規定,為避免認購非公開發行觸發要約收購,相關認購行為可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由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數種可免于要約的情形,如投資者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免于要約情形的,可任意選擇一種進行適用,以最大化投資者自身利益,具體為:

        (1)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增加的權益連同前12個月增持部分未超過2%的,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控股股東認購的新股僅需鎖定18個月;(如選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需鎖定36個月)

        (2)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增加的權益連同前12個月增持部分超過2%的,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控股股東認購的新股需鎖定36個月;

        (3)50%以上股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按照再融資新規的要求控股股東認購的新股僅需鎖定18個月。

        (4)非公開發行可能導致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跨過30%的情形,由控股股東做出承諾,如最終持股超過30%,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所認購股份鎖定36個月,如低于30%則按照再融資新規的要求鎖定18個月即可。

        3、相關案例

        案例1:金圓環保2020年5月25日《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對持股30%以上的實控人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限售期的披露:

        “認購人就本次認購標的股份的限售期承諾如下: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動人較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前12個月,增持不超過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則本人認購的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反之,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動人較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前12個月,增持超過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則本人認購的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案例2:對于非公開發行可能導致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跨過30%的情形,實務中案例一般是由控股股東做出承諾,如最終持股超過30%,則鎖定36個月,如低于30%則鎖定18個月。

        具體案例如瑞豐光電2020年5月16日披露的《創業板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

        “若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龔偉斌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未超過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 30%,其認購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自 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若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后,龔偉斌先生持 有的公司股票超過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30%,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其認購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參與非公開發行,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之規定,發行前持有股份及本次認購股份需鎖定18個月。


        三、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要求

        (一)具體規定:

        《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2014年6月20日證監會公告[2014]33號)規定:“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持股計劃名下時起算”。

        由以上規定可知,員工持股計劃參與非公開發行的需鎖定36個月。


        (二)相關案例

        根據華友鈷業2020年5月23如披露的《2020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顯示,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自上市公司公告標的股票過戶至員工持股計劃名下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四、總結

        終上所述,再融資新規頒布后投資者參與非公開發行的,鎖定期分為36個月、18個月、6個月三檔,各自對應情形為:

        1、36個月:持股30%以上50%以下股東在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其所持股份較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前12個月,增持超過公司已發行2%的股份;非公開發行將導致投資者持股跨過30%;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

        2、18個月:“1”所列情形以外,實控人(及其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參與非公開發行;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參與“鎖價發行”。

        3、6個月:以上情形以外的其余認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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